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扎实推进全省林长制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力争到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制定完善林长制工作各项配套制度,构建形成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二、健全责任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坚持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总林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同级政府常务副职和分管副职担任;设立林长,由同级政府副职担任。

乡镇(涉林街道)设立林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林长,由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行政村(涉林社区)设立林长,由党支部书记、主任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国有林管理单位设立林长,由党政正职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其中,省直国有林管理局设立局级林长、场级林长,有条件的设立站级林长,由党政正职担任;设立各级副林长,由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局级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正职和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市、县两级总林长和乡、村两级林长、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其他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域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负责。

(二)明确工作机构。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省直国有林管理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源管理主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筹推进林长制日常工作。

省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长办)设在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的实施、督查、考核及相关工作。市、县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在本级林长领导下,开展林长制日常工作,统筹本区域内林长制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负责横向和纵向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落实属地责任。扎实推进网格化源头管理,将区域内林草资源划定网格,明确管护责任,做到全域覆盖。整合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生态护林员等各类管护队伍,充实基层管护力量,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每个网格都有相应的管护人员和基层林长负责,推动林草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做到守林有责、守林尽责、失责必究。

三、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林长要全面履行《意见》和《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

根据《意见》、《方案》“十四五”等相关规划,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6%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69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湿地保护率达到55%、全省7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治理。

省林长办要将上述指标和以下主要工作任务,依据各地资源禀赋特点,分解落实到各市和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纳入对市级总林长和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的考核范围:生态保护修复,支持保障政策,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处置情况等。

设区市、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区域林草资源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纳入各级林长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

四、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要全面落实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要求,狠抓责任落实,全面推动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建立林长体系。市、县两级和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要抓紧制定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公布林长名单、责任区域;乡、村两级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由县级组织公布。林长发生调整变更的,要及时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工作制度。省、市、县三级建立总林长发令制度,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号令同级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林长会议、部门协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构建形成林长制工作制度体系。市、县两级总林长每年主持召开总林长会议不少于1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林长要坚持抓总纲、解难题、压责任,围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优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每年集中精力建设一批人民满意的重点工程,解决一批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创新一批富有成效的改革试点,不断推进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开展巡林督查。各级林长要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开展巡林督查,指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监督责任区域内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市级林长巡林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直林长、副林长应加大对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督查力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鼓励创新试点。充分尊重和支持基层在落实林长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组织、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大胆创新,省林长办要通过简报、网站、新闻媒体、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推动全省林长制改革不断规范和深化。

(六)重视宣传引导。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和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林长制改革,让广大社会公众了解林长制、支持林长制、参与林长制,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全社会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山西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七)严格评估考核。结合国家林草局督查评估工作部署,2021年重点督查各地林长制体系建设情况;从2022年开始,省林长办按照前述目标任务对市级总林长、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按年度和任期实行量化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报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同时报省委组织部,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提升保障水平

(一)强化基层建设。加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单位履职能力、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区管护站基础设施、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基层管护队伍和标准化工作站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投入保障。各级要完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财政政策,在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三)强化监测能力。整合各类监测资源,综合运用遥感、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构建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体系,统筹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土地监测,建立完善林草资源“一张图”,建设林长制智慧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不断提升林草资源监测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四)强化科技支撑。重点推动林草资源培育经营、生态修复保护、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技术、新成果的集成示范及转化应用,巩固林草科技推广技术服务队伍,强化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